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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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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365號江薪煌之檢察官聲請書繕本暨定應執行刑意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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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交113聲字第36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江薪煌之檢察官聲請書繕本、定應執行刑意見函各一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聲字第365號江薪煌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江薪煌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檢察官聲請書繕本及定應執行刑意見函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附件:檢察官聲請書繕本、定應執行刑意見函各一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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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3-04-21
  • 更新日期:113-04-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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