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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821號劉居成之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高113年度訴字第182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居成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82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居成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2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簡文琪
被 告 劉居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書 記 官 李登寶
- 發布日期:113-04-21
- 更新日期:113-04-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