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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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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02964號康竝瑞之執行命令、函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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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康竝瑞之執行命令、函(通知)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96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康竝瑞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知字第2964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禁止債務人康竝瑞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之保險契約債權,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保單價值準備金不足新台幣壹萬元者毋庸執行扣押。)
(壹萬元以上者亦請一併提供債務人之保單性質,載明各保險契約扣除本命令到達時保單質借金額後之解約金明細、給付方式、債務人於保險契約中所留之收費/聯絡地址及近五年內因失能或傷病請領保險給付紀錄。)
      (若債務人投保之保險契約為健康、傷害或單純以死亡為保險事故之保險,則毋庸扣押)
      (如執行扣押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請載明各保險契約扣除本命令到達時保單質借金額後之解約金明細;又如因執行程序需收取手續費者,併請另行計入本件執行費,一併扣押)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知字第2964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債務人所有之預估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明細共計如附件,債權人應於文到七日內就是否執行此項標的及換價方式以書面表示意見,債務人如有說明、之事由,請依說明、陳報,否則本院逕向保險公司終止上開保險契約後,將保險解約金支付轉給債權人,請 查照。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知字第2964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債務人所有之預估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明細共計如附件新台幣捌萬壹仟柒佰伍拾元,債權人應於文到七日內就是否執行此項標的及換價方式以書面表示意見,債務人如有說明、之事由,請依說明、陳報,否則本院逕向保險公司終止上開保險契約後,將保險解約金支付轉給債權人,請 查照。

  • 發布日期:113-04-21
  • 更新日期:113-04-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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