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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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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0450號許美珠之執行命令1件、函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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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洪字第20045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美珠之執行命令1件、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0450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許美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洪股書記官
附件:
㈠執行命令(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債務人許美珠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㈡函(主旨):請將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6671號案件併入貴股112年度司執字第200450號辦理,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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