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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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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52917號王文玲之扣押命令函(附件一)、轉知債務人陳述意見函(附件二)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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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宙字第5291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文玲之扣押命令函(附件一)、轉知債務人陳述意見函(附件二)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2917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王文玲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文如附件一、二。
附件一:禁止說明二所示債務人在說明二所示範圍內收取對說明二所示第三人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附件二:檢送債務人所有如附件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明細,本院擬終止上開保險契約並將解約金支付轉給債權人,債務人如因終止契約,有致難以維持生活情事,應於文到十日內以書面聲明異議,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宙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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