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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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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137號黃啓賓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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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吉113年度訴字第113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啓賓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137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啓賓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俊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13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黃啓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萬貳仟陸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萬貳仟陸佰陸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俊霖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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