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115號楊建業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吉113年度訴字第1115號
主旨:公示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11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楊建業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俊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11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送達代收人 陳勇全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曹逸晉
被 告 楊建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
度訴字第3217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陸萬伍仟玖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伍拾伍萬壹仟伍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五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
期二七0日止。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俊霖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