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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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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115號楊建業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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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吉113年度訴字第1115號
主旨:公示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11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楊建業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俊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11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送達代收人 陳勇全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曹逸晉    
被   告 楊建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
度訴字第3217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陸萬伍仟玖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伍拾伍萬壹仟伍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五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
期二七0日止。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俊霖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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