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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956號王明志,凱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吉113年度訴字第95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凱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明志、被告王明志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95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凱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明志、被告王明志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俊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95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王麒諺
被 告 凱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明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貳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俊霖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