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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000626號林金錪之傳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玉113審易字第62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林金錪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司法院網站及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審易字第626號林金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受送達人林金錪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件定於113年6月3日下午2時50分於本院二樓第13法庭行審理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股別 玉股
書記官 黃婕宜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