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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5295號泰宇俊之民事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成113年度司票字第5295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泰宇俊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5295號聲請人黃俊愷與相對人泰宇俊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295號
聲 請 人 黃俊愷
相 對 人 泰宇俊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郭勇輝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