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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2號林聖傑,林榮冠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平113年度訴字第6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聖傑、林榮冠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6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准許公示
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聖傑、林
榮冠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律師
梁文昀
被 告 林聖傑
林榮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書 記 官 陳玉鈴
股 別:平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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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年度訴字第62號附表jpg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