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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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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93號林家耀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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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宏113年度訴字第119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家耀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19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家耀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程省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19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林郁傑  
被   告 林家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萬1,179元,及自民國95年3月2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5,62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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