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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93號林家耀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宏113年度訴字第119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家耀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19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家耀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程省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19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林郁傑
被 告 林家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萬1,179元,及自民國95年3月2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5,62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