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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26號張屏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平113年度訴字第32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屏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32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屏得隨時
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2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張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
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捌仟壹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壹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書 記 官 陳玉鈴
股 別:平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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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年度訴字第326號附表jpg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