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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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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003744號高聰明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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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德112簡字第374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高聰明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3744號高聰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受送達人高聰明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股 別:德股
書記官:胡國治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37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聰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36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聰明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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