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1071號陳淑慧即岳琳專業美胸保養(健鼎行)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丙113年度北小字第107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淑慧即岳琳專業美胸保養(健鼎行
)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小字第1071號原告連君晏與被告陳淑慧即
岳琳專業美胸保養(健鼎行)間返還款項事件,應送達之
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上午9時55分
在本庭第3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
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蘇冠璇
股 別:丙股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