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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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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002237號奶娃的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書明、宋慧明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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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裁全子字第223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相對人奶娃的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書明、相對人宋慧明之裁定正本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2237號聲請人與相對人奶娃的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書明、相對人宋慧明間假扣押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子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主旨:聲請人以新臺幣肆拾伍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所有之財產於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元或將上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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