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4333號戴煥霖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喜112年度北小字第433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戴煥霖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333號原告陳婉玲與被告戴煥
          霖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徐宏華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4333號
原   告 陳婉玲  
被   告 戴煥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4
5號),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817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74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
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餘新臺幣260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4,817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附表
(略)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原告預付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