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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295號相對人黃立雄即杏立博全診所、相對人黃博健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溫1113年度司聲字第295號
主旨:國內、國外公示送達相對人黃立雄即杏立博全診所、相對人黃博健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聲字第295號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黃立雄即杏立博全診所、相對人黃博健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信宏
股 別:溫1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陳俊良
相 對 人 黃立雄即杏立博全診所
黃博健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O七年度存字第三O一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參佰肆拾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