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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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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0617號張香斐、宋坤潭之撤回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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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昌113年度北簡字第61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香斐、宋坤潭之撤回通知函。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617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與被告嚐鮮蚵小吃店、林美珠、林志堅、郭郁
          婕、羅鈺涵、林志勝、張香斐、宋坤潭、林志達、陳
          啓文、謝松柏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現由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
          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蘇炫綺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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