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0617號張香斐、宋坤潭之撤回通知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昌113年度北簡字第61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香斐、宋坤潭之撤回通知函。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617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與被告嚐鮮蚵小吃店、林美珠、林志堅、郭郁
婕、羅鈺涵、林志勝、張香斐、宋坤潭、林志達、陳
啓文、謝松柏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現由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
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蘇炫綺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