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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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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65939號林松嵐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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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亥字第6593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松嵐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5939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司執65939)等與債務人林松嵐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終止債務人林松嵐如說明二保險契約,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本院113年3月6日北院英112司執亥字第65939號執行命令應予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亥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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