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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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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1911號楊振坤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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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昌113年度北簡字第191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振坤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簡字第1911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與被告楊振坤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
      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
      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下午2時59
      分在本庭第1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蘇炫綺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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