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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001366號林鳳玲之現場履勘、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院函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秋112年度店簡字第136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鳳玲之現場履勘、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院函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店簡字第1366號原告祭祀公業黃成章與被告林達聰、郭美足、林文得、林聰明、林金蓮、林金鳳、林鳳玲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應送達之現場履勘、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院函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上午11時整在本庭第六法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三、本件定於113年5月16日上午10時整至「新北市深坑區升高坑路51-1號」進行現場履勘,請兩造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周怡伶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