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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018737號李中仁(LEE,CHUNG-JEN)(兼李獅之繼承人)之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助寅字第1873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中仁(LEE,CHUNG-JEN)(兼李獅之繼承人)之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8737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李中仁(LEE,CHUNG-JEN)(兼李獅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寅股書記官
節本:
解送案款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貳拾貳元整,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