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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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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496號李新宿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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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義112年度訴字第349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新宿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496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新宿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劉宇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496號
原   告 李炎洲  
訴訟代理人 嚴柏顯律師
被   告 李新宿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111年度重調字第40號),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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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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