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000579號兆富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曾奎銘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亮113年度補字第579號
主旨:公示送達兆富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曾奎銘之裁定
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補字第579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兆富財富管理顧
問股份有限公司、曾奎銘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79號
原 告 葉人豪
李國章
黃任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被 告 兆富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曾奎銘
被 告 潘筱玲
黃詠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分別補繳如附表「應繳裁判
費」欄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書 記 官 李云馨
股 別:亮股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