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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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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000579號兆富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曾奎銘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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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亮113年度補字第579號
主旨:公示送達兆富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曾奎銘之裁定
   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補字第579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兆富財富管理顧
    問股份有限公司、曾奎銘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79號
原   告 葉人豪  
      李國章  
      黃任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被   告 兆富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奎銘  
被   告 潘筱玲  
      黃詠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分別補繳如附表「應繳裁判
費」欄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
計算式
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
葉人豪
424萬7,546元
美金12萬6,800元×31.845+澳幣1萬元×20.96=新臺幣424萬7,546元
4萬3,075元
李國章
494萬7,821元
美金15萬5,372元×31.845=新臺幣494萬7,82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5萬0,005元
黃任汶
798萬8,850元
美金17萬元×31.845+日圓1,200萬元×0.2146=新臺幣798萬8,850元
8萬0,101元
 

書 記 官 李云馨
股   別:亮股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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