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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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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7393號彭婕茹(原名:彭淑美)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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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辛字第17739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彭婕茹(原名:彭淑美)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7393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彭婕茹(原名:彭淑美)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辛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禁止債務人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執行命令
主旨: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收取如說明一所示之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新臺幣(下同)‧‧‧,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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