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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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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2813號許韶芸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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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速113年度司票字第281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許韶芸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2813號聲請人廖格蔚與相對人許韶芸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813號
聲 請 人 廖格蔚  
相 對 人 許韶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參萬捌仟元,其中之新臺幣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書 記 官 楊响福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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