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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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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000257號樓星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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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癸113審簡字第25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樓星云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審簡字第257號樓星云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應受送達人樓星云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附應送達刑事判決節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股   別:癸   股
書記官:陽雅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3年度審簡字第2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樓星云
選任辯護人 黃福雄律師
                    蔡彥守律師
                    吳至格律師
上列被告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0682號、第39880號),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113年度審易字第155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樓星云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為業務活動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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