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388號陳梅娟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風113年度訴字第38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梅娟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38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梅娟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庭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8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陳梅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肆萬零貳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六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玖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伍拾肆萬零貳佰壹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張詠惠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股 別:風股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