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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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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388號陳梅娟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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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風113年度訴字第38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梅娟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38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梅娟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庭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8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陳梅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肆萬零貳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六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玖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伍拾肆萬零貳佰壹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張詠惠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股       別:風股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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