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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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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000035號李美雲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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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安113年度婚字第3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李美雲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婚字第35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李美雲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婚字第3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略)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  欣
 
股       別:安股
書記官  李欣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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