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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000035號李美雲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安113年度婚字第3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李美雲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婚字第35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李美雲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婚字第3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略)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 欣
股 別:安股
書記官 李欣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