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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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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3393號張民偉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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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民偉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3393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張民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知字第203393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債務人張民偉所有在第三人....之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以第三人收受本命令當日收盤價為基準,於說明二債權額範圍內禁止為移轉或為其他處分。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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