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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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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0711號林日申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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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甲113年度北簡字第71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日申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711號原告劉立群與被告林日申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黎諭



判決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711號
原      告  劉立群
被      告  林日申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304號),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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