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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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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000101號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黎婉萍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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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火113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黎婉萍之
      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重訴字第101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展雲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黎婉萍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判決節本詳如附件所示。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3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原   告 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送達代收人 陳亭伃  
訴訟代理人 宋易軒律師
            蔡舜宇律師
被   告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婉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億零壹佰捌拾伍萬陸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捌億參仟參佰玖拾伍萬貳仟元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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