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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0616號王玉如之視為撤回通知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壬113年度北小字第61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玉如之視為撤回通知函。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616號原告陳秀溶與被告王玉如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視為撤回通知函,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安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