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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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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北簡字第003885號王戊〔木已〕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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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100年度北簡字第388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戊〔木已〕之裁定正本2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00年度北簡字第388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王戊〔木已〕間清償債務事件,應
          送達之裁定正本2件,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388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洪瑞廷  
相  對  人 王戊〔木已〕  
即被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9日
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姓名「王戊杞」之
記載,應更正為「王戊〔木已〕」。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388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送達代收人 洪瑞廷  
被   告 王戊〔木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所為
之裁定,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案由欄第一行,關於「100年6月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
「100年6月23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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