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北簡字第003885號王戊〔木已〕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100年度北簡字第388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戊〔木已〕之裁定正本2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00年度北簡字第388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王戊〔木已〕間清償債務事件,應
送達之裁定正本2件,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388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洪瑞廷
相 對 人 王戊〔木已〕
即被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9日
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姓名「王戊杞」之
記載,應更正為「王戊〔木已〕」。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388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送達代收人 洪瑞廷
被 告 王戊〔木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所為
之裁定,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案由欄第一行,關於「100年6月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
「100年6月23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