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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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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店小字第000361號黃大明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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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騰113年度店小字第36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大明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店小字第361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黃大明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在本庭第六法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凃寰宇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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