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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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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2896號張哲睿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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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木113年度北簡字第289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哲睿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896號原告張惠雯與被告張哲
          睿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2896號
原   告 張惠雯  
被   告 張哲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314
號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審簡附民
字第206號),經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0,000元,及其中新臺幣100,000元自民
國112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
臺幣190,000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1,99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9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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