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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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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000628號MAYBELIE ALIK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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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壬113審簡字第62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MAYBELIE  ALIK刑事簡易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審簡字第628號湯雅竹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MAYBELIE  ALIK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

          刑事簡易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劉麗英
股  別:壬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3年度審簡字第6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雅竹
選任辯護人 李漢中律師
蘇家玄律師
葉曉宜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2715號),

嗣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爰裁定改依簡易程序,逕行判決如下:
    主      文
湯雅竹犯在航空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陸場次。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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