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000628號MAYBELIE ALIK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壬113審簡字第62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MAYBELIE ALIK刑事簡易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審簡字第628號湯雅竹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MAYBELIE ALIK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
刑事簡易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劉麗英
股 別:壬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3年度審簡字第6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雅竹
選任辯護人 李漢中律師
蘇家玄律師
葉曉宜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2715號),
嗣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爰裁定改依簡易程序,逕行判決如下:
主 文
湯雅竹犯在航空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陸場次。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