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230號王贊清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道113年度訴字第23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贊清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30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贊清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月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3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王贊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肆萬柒仟玖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參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