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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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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8807號呂明芳,翟所虎,歐比亞實業有限公司,戴秋芬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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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捷113年度司票字第880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相對人歐比亞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翟所虎、相對人呂明芳、相對人戴秋芬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8807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歐比亞實業有限公司、呂明芳、戴秋芬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807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非訟代理人 陳豊文
相 對 人 歐比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翟所虎
相 對 人 呂明芳
      戴秋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2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其中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示之年息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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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年度司票字第8807號pdf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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