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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000133號趙予倩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坤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3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趙予倩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33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趙予倩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33號
原 告 趙予雯
訴訟代理人 林廷隆律師
被 告 趙予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趙德華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1/2。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股 別:坤股
書記官 張妤瑄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