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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1421號胡宏益即佳宏企業社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法113年度北小字第142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胡宏益即佳宏企業社之裁定正本。 。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1421號原告台灣普客二四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胡宏益即佳宏企業社間給付停車費用
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潘美靜
股 別:法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13年度北小字第1421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複 代理人 吳源霖
被 告 胡宏益即佳宏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