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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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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1421號胡宏益即佳宏企業社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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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法113年度北小字第142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胡宏益即佳宏企業社之裁定正本。          。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1421號原告台灣普客二四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胡宏益即佳宏企業社間給付停車費用
       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潘美靜
股    別:法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13年度北小字第1421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複  代理人 吳源霖
被   告 胡宏益即佳宏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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