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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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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1387號劉雨凱(原姓名劉騏紘)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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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法113年度北小字第138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雨凱(原姓名劉騏紘)之裁定
     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1387號原告陳柏甫與被告劉雨
     凱(原姓名劉騏紘)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應送達之
     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潘美靜
股    別:法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13年度北小字第1387號
原   告 陳柏甫 
被   告 劉雨凱(原姓名劉騏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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