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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1387號劉雨凱(原姓名劉騏紘)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法113年度北小字第138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雨凱(原姓名劉騏紘)之裁定
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1387號原告陳柏甫與被告劉雨
凱(原姓名劉騏紘)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應送達之
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潘美靜
股 別:法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13年度北小字第1387號
原 告 陳柏甫
被 告 劉雨凱(原姓名劉騏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