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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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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8461號林煊,黃温倩,謝明昌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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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捷113年度司票字第846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謝明昌、黃温倩、林煊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8461號聲請人賴英智與相對人謝明昌、黃温倩、林煊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461號
聲 請 人 賴英智
相 對 人 謝明昌
      黃温倩
      林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謝明昌、黃温倩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四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謝明昌、林煊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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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年度司票字第8461號pdf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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