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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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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店小字第000327號林素貞(原名林素娥)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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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菊113年度店小字第32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素貞(原名林素娥)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店小字第327號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素貞(原名林素娥)間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函 稿 代 碼:G1201-14 裁判公告(文采)
股       別:菊股
 
 
 
書記官  黃品瑄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小字第32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送達代收人 吳玉菁
被   告 林素貞(原名林素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7,267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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