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339號劉名埕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儒113聲字第33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劉名埕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聲字第339號劉名埕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劉名埕住居所及所
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股別    儒股
書記官  陳宛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3年度聲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名埕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3年度執字第395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名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