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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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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671號陸冠宏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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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儒113聲字第67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陸冠宏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聲字第671號陸冠宏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
,應受送達人陸冠宏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
,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股別      儒股
書記官  陳宛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3年度聲字第6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周秀茹
被 告 陸冠宏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陸冠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44號、113年度執字第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秀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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