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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74314號李鴻仁之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甲字第7431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鴻仁之函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4314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李鴻仁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甲股書記官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甲字第74314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請將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4314號併入貴股112年度司執字第29065號辦理,請查照。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甲字第74314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請將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4314號部分併入貴股112年度司執字第34143號辦理,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