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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297號王金良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康113年度司聲字第29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王金良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聲字第297號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王金良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定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沈世儒
股 別:康股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王金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一二年度存字第七八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捌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