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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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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4031號張玲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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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雙112年度北小字第403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玲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031號原告左秀靈與被告張玲
          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
          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高秋芬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4031號
原      告  左秀靈  
被      告  張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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